監工筆記
2014年12月28日 星期日
墜落預防設施
為防止高處作業發生墜落災害,高度2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7條規定,應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
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
設置
護欄
、護蓋。
張掛
安全網
。
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設置警示線系統。
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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