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 星期三

營造業法內專業營造業相關規定

營造業法有關專業營造業的規定,也就是說在營造業法第八條規定的專業營造業登記的專業工程項目,必需轉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以符規定。

第八條 
專業營造業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如下:
一、鋼構工程。
二、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
三、基礎工程。
四、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五、預拌混凝土工程。
六、營建鑽探工程。
七、地下管線工程。
八、帷幕牆工程。
九、庭園、景觀工程。
十、環境保護工程。
十一、防水工程。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增訂或變更,並公告之項目。

第二十五條 
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其轉交工程之施工責任,由原承攬之綜合營造業負責,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並就轉交部分,負連帶責任。
轉交工程之契約報備於定作人且受轉交之專業營造業已申請記載於工程承攬手冊,並經綜合營造業就轉交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受轉交專業營造業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綜合營造業對於定作人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專業營造業除依第一項規定承攬受轉交之工程外,得依其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向定作人承攬專業工程及該工程之必要相關營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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