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5日 星期六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7月5日環署空字第 1020057266 號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費率分級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級費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所稱之第一級營建工程。
(二)第二級費率:管理辦法所稱之第二級營建工程。但採行管理辦法規定第一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適用第一級費率。
(三)第三級費率:非屬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但採行管理辦法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分別適用第一級、第二級費率。 營建工程適用之費率等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營建業主第一次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資料核定。







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

一、 建築(房屋)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二、 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十二萬七千平方公尺˙月者。
三、 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四、 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十一萬八千平方公尺˙月者。
五、 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百五十萬平方公尺˙月者。
六、 疏濬工程: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七、 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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