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施工架相關規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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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架相關規定整理:

  1. 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2.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拆除及重組等組配作業,應選任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作業主管除監督指揮施工外,應使勞工確實配戴安全帽與使用安全帶。
  3. 固定或拆除施工架構材時,應設寬度在20㎝以上,足夠強度之施工架踏板,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帽與安全帶。
  4. 施工架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
  5. 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5.5m,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m為限。
  6.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工作臺寬度應於40cm以上並舖以密接之板料,板料及板間縫隙不得大於3cm。
  7. 施工架上之踏腳桁,支持工作臺之兩相鄰踏腳桁之間距,應視預期載重及工作臺舖板之材質厚度定之。以不及4cm厚之板料構築者,間距不得超過1m;以4~5cm厚之板料構築者,不得超過1.5m;以5cm厚以上之板料構築者,不得超過2m。
  8. 施工架內側架面與構造物間隙過大時,應設置托架鋪設踏板以方便作業,如為防止該處開口有墜落危險之虞,則於托架張掛長條型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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