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規定
- 磚供應與其他水電等工匠合作,在砌磚時,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若有開鑿洞口管槽之必要時開鑿工作即因開鑿所產生的污清除工作由其他有關工匠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爭造價。
- 門窗開口寬度在150公分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樑,楣樑突出開口二側各10~15公分。
- 楣樑及補強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 cm。
二、材料
- 磚塊:普通紅磚及面磚,必須採用上等一級磚,抗壓強度需符合CNS規定,機製無疵、堅硬、燒透、尺寸準確、色澤均勻及稜角方正,其每塊尺寸約為厚5.5~6公分,寬10.5~11.5公分,長21,5~23公分,凡顏色土暗、尺寸不足、磚塊破裂或其他缺點者,不得使用,並須運離工地,面磚尺寸、花式、顏色、由監工人員核定。
- 水泥與骨材:按粉刷工程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三、施工方法
- 凡本工程採用砌紅磚牆時應按下列核定施工:依核可之設計圖示將各牆地位先劃出灰線,每皮磚應先逐行於標尺,以作為施工依據。
- 砌牆前,磚料均須先用水浸透,不得用乾磚疊砌,所用灰漿除特別註明者外,均為1:3水泥砂漿,隨拌隨用,凡已初凝之灰漿,不得再用。
- 磚牆之灰縫於疊砌時即須填實,磚牆灰縫不得超過1公分 ,不得有通空或乾擺(不得於事後灌抹),如承包廠商施工不合本規定時工地工程司得要求拆除重做。
- 每磚兩筋須抹塗充足新鮮灰漿,末磚徐徐按入,使其兩筋與相鄰磚相合。
- 砌磚按標準交砌法疊砌,使每皮立縫錯開;灰縫錯開;灰縫厚度自7公厘至10公厘為度,灰縫須平堅直。砌磚各部均須垂直平正,合乎核可之設計圖示尺寸。
- 磚牆放腳自磚牆底面外側至放腳終了點之連線與支承面所成之角應在60°以上,每皮放腳寬度不得超過1/4 B,放腳最底面以兩皮相同寬度的砌磚而完成。
- 磚牆與混凝土柱,樓板或其他結構面相連者、須貼接緊密。門窗樘子四週應留有足夠空隙並嵌填防水填塞劑。
- 砌磚牆每日疊砌高度不得超過120公分,並應砌成階形,分段完成。
- 各門窗口之跨距在90公分以下者均砌磚拱,90公分以上者做鋼筋混凝土過梁,如上面已有混凝土梁但其梁高不能達門窗頂者,則加深該梁以至門窗頂為止。如加深部之長度以超過窗口每邊30公分為度。
- 凡有木質裝修之處,均須用木磚預嵌砌牆內,是項木磚須頂塗熱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 磚內所須一切鐵器,均須塗刷柏油兩度,于砌磚時同時砌入,如對於位置有不明瞭處,須請工地工程司指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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