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電焊工程施工要領(電焊規範係依據AWS.D.1.1規定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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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銲接方法

  1. 銲接方法應依設計圖之規定,並視銲接作業之場所、銲接位置、接合形式及板厚等因素分別使用:
    • 被覆金屬電弧銲接(SMAW)
    • 潛弧電銲接(SAW)
    • 氣體被覆鎢極電弧銲接(GTAW)
    • 上列方法的綜合方法
  2. 電弧銲接可利用人工操作,半自動或全自動控制。工廠銲接以自動電銲或半自動電銲為原則,工地或次要構件之工廠銲接,可採用人工操作。

二、銲條之選用

除另有規定外,銲條須符合美國銲接學會規格(AWS)或美國機械工程學(ASME)壓力容器規章Sec.IX之規定。

三、銲條存放

  1. 銲條需儲存於原裝密閉鐵盒中,除當日需用數量外,鐵盒不得隨意開啟。
  2. 鐵盒開啟後銲條需依照製造廠家規定,在120ºC烤箱保持乾燥,並不得使銲條暴露於大氣中超過製造廠家規定時間。
  3. 回收銲條應依製造廠家規定重新放回120ºC烤箱內烘烤八小時以上使乾燥,否則不得再使用。

四、銲接設備與工具

  1. 銲接工作所需之電銲機、切斷機等設備,以及各裝配工具均須採用能獲得正確效果者,並應經常保持良好之狀態。
  2. 由電銲機至銲條持握器間之電纜與接地電纜應具良好之絻緣且需特別柔韌而耐磨者,電纜之大小須按電銲機之容量及電銲機至銲接工作地點之距離,妥善選定。
  3. 銲條持握器須有良好之電氣接觸並能確實夾牢銲條。
  4. 需備有各項清渣工具,如小尖氣錘、鋼絲刷、尖鑿、銼刀及砂輪等。

五、銲接前之準備

  • 銲口的處理
    1. 裁製時時可採用機械加工或半自動氧炔切割機割,儘可能不要使用手操氧炔器割切。
    2. 氧炔切割後之斜面,須用銼刀或砂輪打磨,管端原製銲口如有鏽損或碰傷時須以砂輪修磨之。
    3. 銲口表面及其兩側“25公厘”內,在實施銲接前應先將鏽斑、垢渣、鐵屑、油脂及油漆等雜質清除潔淨、斜口表面亦須乾燥光滑整齊,無任何斑印及其他有損電銲接縫能力之缺陷。
    4. 若相互對接之鋼管或配件其壁厚不同時,管壁厚者內側從開槽邊磨出一斜面,其斜度不得大於4:1。

六、裝配

1. 偏差

二管相接管面相接處均應平合,如二管外徑不同,則偏差以四週均佈為度。調節偏差,如用錘擊時須勿使之變形。

2. 銲冠

  • 銲件兩面的表銲渣應儘可能清除乾淨,銲冠補強厚度或熔蝕情形先處理。表面不規則程度以不會蒙蔽或混淆瑕疵之檢驗為原則。
  • 除合約另有規定外銲件每面的銲冠厚度不得超過下表所規定值,下表之物件厚度俟指銲件母材之實際厚度,若測量不便時,則此圖面所指厚度或公稱厚度為準。

銲冠補強厚度最大值(單位:㎜)

物件厚度

銲冠補強厚度最大值

2.5以下

0.8

超過2.5~5

1.5

超過5~25

2.5

3. 根隙

二管相接之根隙須以電銲能完全滲透為度,其正確墊量為1.6公厘左右,如管端所留之銲根不足,得比例減少其根隙。

4. 外管夾

使用外管夾配管,須俟底層四週平均銲妥一半以上時,始可拆卸外管夾。

5. 銲接(Tack Welding)

  • 點銲時,銲接長度不得超過50公厘,且點銲處數至少為3處以上。
  • 使用內襯環銲接時,必須先以點銲將內襯環固定於上游端管路,點銲的間隔必須均勻。所使用的內襯環必須和母材有相同成份。在正式銲接前,必須將點銲所造成的銲皮、銲渣等雜物清除乾淨。

七、銲接技術

1. 銲條之種類及尺寸、電弧長、電壓及電流須適合構材厚度、接合形式、銲接位置及施工上之其他條件,使其銲料完全熔透而不發生缺陷,尤其應避免電銲起點有熔透不足、夾渣、銲疤之不良形狀及龜裂等現象發生、電銲過程中,不得在鋼料上任何一部份施行弧光擦痕。

2. 製造之銲接工作應儘可能採用平位銲接。

3. 每一層銲接完成後,須清除銲渣,並以鋼刷清潔銲道必要時以砂輪磨除不潔物後方可再銲:若母材為不鏽鋼或才質時,須仗用不鏽鋼刷。

4. 當銲接母材為不鏽鋼材質時,為避免火花濺傷板面,應予適度保護。所有開槽或可熔性環打底須用(TIG)銲接,並應在管內以氬氣淨化(Purge)。

5. 銲接工作的連續性(Weld Continuity)

6. 每一管路接頭的銲接工作,應儘可能一氣呵成而中途不停止,若必須中途停銲時,至少須有10公厘厚的銲道,或者整個銲道厚的25%完成時,兩者取其大值。

7. 填角銲接

  • 銲縫上之銲肉,至少應由兩層銲道堆砌而成。
  • 腳長應確實把握,尤其不可把等腳角銲銲成不等腳形狀。
  • 完成後之角銲喉厚,不可少於設計圖上之喉厚長度。

8. 銲接之品質與改正

  1. 銲接部份之露出表面,應平整而有規律,並符合設計要求。無論何種情形,銲著金屬斷面不得小於設計斷面。
  2. 角銲應平直,可略為凹凸,銲冠之高度不得大於(0.1S+0.8)公厘,S為角銲圖示腳長標準尺寸。
  3. 對銲之銲冠,均直略加銲縫補強,除規定須予磨平者外,其補強高度如在下表所列範圍內時,可以留置不磨;補強高度如超出表面數值時,應使用砂輪將銲道磨至容許範圍以內,但支承部份,應使平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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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銲接處全線之銲著金屬與鋼材間,及各銲層間必須完全熔合。
  5. 銲接不得有低陷或重疊
  6. 不良銲接可用下列方法修正:
    • 重疊或過份凸出-磨除多餘部份。
    • 過份進、低陷、尺寸不足-磨除多餘部份。
    • 氣孔過多、含有熔渣、熔解不完全-鑿除後重銲。
    • 裂痕-以滲透法或磁檢法確定裂長,鑿除不良部份及每端50公厘未裂部份後重桿。
  7. 除去銲接之一部份或全部,或母材之一部份時,可使用鑿、磨或氣焰,但須不損傷餘留之銲接或母材。
  8. 銲蝕(Undercut)其深度不可超過0.8公厘或管厚之12.5%(以小者為準),長度不可超過50公厘或銲縫長之1/6(以小者為準),否則應予修補整平。如環境相對濕度達90%或以上時,不得施行銲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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